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解读《条例》
一 、明确了房屋使用安全的管理体制。我们针对现行管理体系不健全的问题,结合多年经验和我市管理实际,一是明确了市、区、城市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并规定应急管理、财政、自然资源等部门的配合职责。二是明确市、区(旗县)主管部门对房屋使用安全信息平台建设、危险房屋排查、应急处置、宣传教育、安全培训、查处违法行为,乡镇街道办事处安全检查、建立危旧房屋台账、日常管理档案等职责,建立起市、区(旗县)、乡镇(街道办事处)“三级管理、分工负责”的管理体系。三是明确各级主管部门定期开展房屋使用安全隐患排查工作、采取必要措施消除隐患的职责,上下联动,纵深管理,确保老百姓住的安心。
二 、确定条例的适用范围。《条例》规定范围适用于国有土地上已投入使用的房屋使用安全。此外,为进一步明晰个人在对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中的治理责任,明确规定房屋安全管理是指在房屋使用过程中的检查、维护、安全鉴定、维修改造以及因使用不当、改变用途和结构等因素造成房屋安全隐患时的治理。
三 、关于房屋使用安全责任和行为规范。一是首先明确了开发建设单位承担的责任。规定开发建设单位承担房屋设计使用年限内的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的保修和治理责任。二是对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进行了细化规定,确定了房屋所有权人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这一总的原则,同时,针对实践中的所有权人与使用人、管理人不一致,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权属不清的不同情形作了相应规定;三是针对现实中诸多装修行为影响房屋安全的问题日趋严重,为引导群众正确、合理、安全地使用房屋,条例规定禁止实施开挖房屋底层地面和地下室,拆改公共建筑中具有抗震、防火功能的墙体;不得擅自拆改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在建筑主体上开设洞口、增设门窗,拆改或者扩大原有门窗尺寸;超过设计标准和规范增加房屋使用荷载;在房屋顶层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等行为,并在法律责任部分设置相应的处罚规定。
四 、条例健全了房屋安全鉴定制度。为了促进房屋安全鉴定市场的发展,条例规定鉴定机构设立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专业技术人员、检测仪器设备等一系列条件,同时政府及住房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根据鉴定市场的发展,进一步细化和完善设立鉴定机构的条件。此外,条例还明确了应当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的情形,一是规定了在相邻施工情形下,工程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要求建设单位对施工区域周边受影响的房屋委托安全鉴定,二是规定了应当进行安全鉴定的四种情形,督促当事人履行安全鉴定义务,确保房屋使用安全。规定房屋在达到设计使用年限后仍继续使用;拟进行房屋结构改造、增加房屋设计荷载或者改变使用性质;出现房屋结构开裂、变形、地基不均匀沉降等危及房屋使用安全迹象;加装电梯等设施设备影响房屋使用安全等情形时要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五 、关于危险房屋治理责任。一是为了有效化解房屋危险隐患造成的公共安全风险,条例规定了房屋安全责任人隐患报告义务和相关部门的处置义务;二是对危险房屋处置、解危费用承担、治理费用分摊等作出规定,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根据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的处理意见,对危险房屋采取观察使用、治理后使用、停止使用的措施;危险房屋的解危费用按照不同的情形由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造成房屋险情的责任人、建设单位或者其他相应责任单位承担;异产毗连危险房屋的各房屋所有权人,共同承担治理责任。所需治理费用由房屋所有权人按照所有权面积比例分摊。三是规定了房屋出现局部垮塌或随时有垮塌危险等情况时,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的治理义务;四是规定了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拒绝或者怠于治理危险房屋义务时,旗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应急排险义务。
六 、明确困难群体补助经费保障。为了保障特殊困难群体住房安全,条例设立救济性补助资金制度。规定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统筹资金,对特殊困难群体房屋安全鉴定、危险房屋治理及临时安置等活动进行适当补助。
《呼和浩特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是我市积极响应社会立法需求,关注百姓住房安全和民生的一项重要立法活动,对提高我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必将起到重要作用。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要将实施《条例》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任务,在抓好《条例》宣传工作的同时,各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条例》落地执行。有关单位要围绕《条例》落实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使《条例》规定产生实效。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解读《条例》
一 、明确了房屋使用安全的管理体制。我们针对现行管理体系不健全的问题,结合多年经验和我市管理实际,一是明确了市、区、城市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并规定应急管理、财政、自然资源等部门的配合职责。二是明确市、区(旗县)主管部门对房屋使用安全信息平台建设、危险房屋排查、应急处置、宣传教育、安全培训、查处违法行为,乡镇街道办事处安全检查、建立危旧房屋台账、日常管理档案等职责,建立起市、区(旗县)、乡镇(街道办事处)“三级管理、分工负责”的管理体系。三是明确各级主管部门定期开展房屋使用安全隐患排查工作、采取必要措施消除隐患的职责,上下联动,纵深管理,确保老百姓住的安心。
二 、确定条例的适用范围。《条例》规定范围适用于国有土地上已投入使用的房屋使用安全。此外,为进一步明晰个人在对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中的治理责任,明确规定房屋安全管理是指在房屋使用过程中的检查、维护、安全鉴定、维修改造以及因使用不当、改变用途和结构等因素造成房屋安全隐患时的治理。
三 、关于房屋使用安全责任和行为规范。一是首先明确了开发建设单位承担的责任。规定开发建设单位承担房屋设计使用年限内的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的保修和治理责任。二是对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进行了细化规定,确定了房屋所有权人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这一总的原则,同时,针对实践中的所有权人与使用人、管理人不一致,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权属不清的不同情形作了相应规定;三是针对现实中诸多装修行为影响房屋安全的问题日趋严重,为引导群众正确、合理、安全地使用房屋,条例规定禁止实施开挖房屋底层地面和地下室,拆改公共建筑中具有抗震、防火功能的墙体;不得擅自拆改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在建筑主体上开设洞口、增设门窗,拆改或者扩大原有门窗尺寸;超过设计标准和规范增加房屋使用荷载;在房屋顶层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等行为,并在法律责任部分设置相应的处罚规定。
四 、条例健全了房屋安全鉴定制度。为了促进房屋安全鉴定市场的发展,条例规定鉴定机构设立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专业技术人员、检测仪器设备等一系列条件,同时政府及住房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根据鉴定市场的发展,进一步细化和完善设立鉴定机构的条件。此外,条例还明确了应当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的情形,一是规定了在相邻施工情形下,工程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要求建设单位对施工区域周边受影响的房屋委托安全鉴定,二是规定了应当进行安全鉴定的四种情形,督促当事人履行安全鉴定义务,确保房屋使用安全。规定房屋在达到设计使用年限后仍继续使用;拟进行房屋结构改造、增加房屋设计荷载或者改变使用性质;出现房屋结构开裂、变形、地基不均匀沉降等危及房屋使用安全迹象;加装电梯等设施设备影响房屋使用安全等情形时要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五 、关于危险房屋治理责任。一是为了有效化解房屋危险隐患造成的公共安全风险,条例规定了房屋安全责任人隐患报告义务和相关部门的处置义务;二是对危险房屋处置、解危费用承担、治理费用分摊等作出规定,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根据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的处理意见,对危险房屋采取观察使用、治理后使用、停止使用的措施;危险房屋的解危费用按照不同的情形由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造成房屋险情的责任人、建设单位或者其他相应责任单位承担;异产毗连危险房屋的各房屋所有权人,共同承担治理责任。所需治理费用由房屋所有权人按照所有权面积比例分摊。三是规定了房屋出现局部垮塌或随时有垮塌危险等情况时,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的治理义务;四是规定了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拒绝或者怠于治理危险房屋义务时,旗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应急排险义务。
六 、明确困难群体补助经费保障。为了保障特殊困难群体住房安全,条例设立救济性补助资金制度。规定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统筹资金,对特殊困难群体房屋安全鉴定、危险房屋治理及临时安置等活动进行适当补助。
《呼和浩特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是我市积极响应社会立法需求,关注百姓住房安全和民生的一项重要立法活动,对提高我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必将起到重要作用。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要将实施《条例》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任务,在抓好《条例》宣传工作的同时,各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条例》落地执行。有关单位要围绕《条例》落实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使《条例》规定产生实效。